非诉讼委托代理协议
(以下简称甲方)因企业信息查询事由,委托北京市 华泰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代理,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游超 律师作为甲方的代理人。
第二条、根据双方的约定,乙方的代理事项及权限为:
甲方委托乙方查询下列企业的工商档案(填写企业名称、每个企业需要查询、打印的内容)
第三条、甲方必须及时、真实、详尽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全部文件和背景材料,并根据实际需要为乙方提供办公条件和其它便利。
第四条、乙方必须认真、负责的为甲方提供代理权限范围内的法律服务,同时为甲方保守秘密。
第五条、根据律师收费标准,双方约定,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 元,支付方式: 支付时间为: 。
第六条、律师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活动而发生的打印、鉴定、翻译、差旅等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企业未经工商登记或者企业名称不正确致使无法得到查询结果文本的,甲方同意支付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代理费用。
第七条、甲、乙双方如发生终止委托关系,涉及律师费用结算事宜,应依《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解决。
第八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规定。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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